核医学安全操作有哪些要求?
1、一般要求
①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,工作中应有足够的风(风速不小于1m/s),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脊,并酌情设置过滤装置;
②凡放射性加权活度超过50GBq的场所应有放射性污水池;
③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的场所,如给药不在专门的场所进行,应采取屏蔽措施,注射器也应有适当屏蔽;
④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垫有吸水纸的托盘内;
⑤诊断及治疗用场所(包括通道)应注意合理安排与布局。其布局应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,如一端为放射性贮存室,依次为给药室、候诊室、检查室。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;
⑥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。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,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备;
⑦为体外放免分析使用的试剂盒(H,C,I)可在一般试验室操作;
⑧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,宜有专用厕所;
⑨仅为诊断目的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受检者,进行手术时不需特殊防护措施。
2、临床核医学治疗的防护要求
①治疗区域应划为控制区。用药后病人床边1.5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,控制区入口处应有放射性标志;
②配药室应靠近病房,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已接受治疗的病人通过非放射性区域;
③根据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、特性和活度,确定病房的位置及其防护墙、地板、天花板厚度。病房应有防护栅栏,以与病人保持足够距离,必要时使用附加屏蔽防护措施;
④接受治疗的病人应使用专用便器或设有专用浴室和厕所;
⑤住院治疗病人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作去污处理,并经表面污染辐射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一般处理;
⑥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腔内注射器、绷带和敷料,应作污染物件处理或作放射性废物处理;
⑦接受碘-131治疗的患者,在出院时体内允许较大活度为400MBq;
⑧对近期使用过治疗量放射性核素的病人,其死后尸体的放射性核素低于上限值以下时,尸体的掩埋、火化、防腐无需特殊防护;否则,应待其衰变至无放射性时进行。
3、非密封源安全操作要求
①配备基本防护用品,包括工作服、帽子、靴鞋、手套、防护眼镜;
②遵守规章制度,严禁在放射性工作场所吸烟、饮水、进食、化妆等;
③安全操作,包括必须在通风柜或操作箱操作,并在铺有瓷砖、塑料、不锈钢、橡皮等材料的工作台面或搪瓷盘内实施。使用移液器具,严禁用嘴操作。使用适当屏蔽及远程操作器材。污染区与非污染区的分区。事故后及时除污和报告。